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25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27

执行日期:1998-04-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的发展,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和1999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8、1999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100%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1.中粮粮油饲料进出口公司

  2.中粮工业食品进出口公司

  3.中粮包装实业贸易公司

  4.中粮实业发展公司

  5.中粮广告展览公司

  6.中粮糖业杂品进出口公司

  7.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8.中粮畜禽肉食进出口公司

  9.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

  10.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

  11.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12.中粮饭店供应公司

  13.中粮贸易发展公司

  14.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5.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16.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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