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