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6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01

执行日期:1998-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