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第4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05

执行日期:1998-03-0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