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