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7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2-05

执行日期:1998-02-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黑龙江、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对该集团1997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是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的母公司,其资产100控股的35户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母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兴安岭林业部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有关法规实施就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