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6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1-23

执行日期:1998-01-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河北、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神华财字[1997]4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神华神府精煤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详见附件),1997和1998年度由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1 神华神府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神木县

  2 神华东胜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胜市

  3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神木县

  4 神华神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5 神华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6 神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7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沧州市

  8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9 神华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