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7〕第14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1-28

执行日期:1997-11-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考虑到国有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国有华侨农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华侨农场1997年、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

  19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