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7〕第36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0-21

执行日期:1997-10-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东风汽车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精神,现将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分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预算级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双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二、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按中央与地方所占股份,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三、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1997年度应缴入中央金库的所得税已缴入地方金库的混库部分,应按规定比例进行就地调库处理。

  四、请各有关地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金库抓紧协商落实东风汽车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地方所属企业所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的具体事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对该项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