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3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3-18

执行日期:1997-03-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