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7〕第4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3-14

执行日期:1997-03-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