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65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1-13

执行日期:1996-11-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辽宁、湖北、四川、广东、甘肃、陕西、江苏省和北京、上海市国家务局;深圳市国家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85号)已到期,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经研究,现对招商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7年底前,由总行按罚33%统一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招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的有关条款实施就地监管。

  附件:

  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招商银行总行深圳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西安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辽宁省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