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19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4-26

执行日期:1996-04-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