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20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9-23

执行日期:1994-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