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20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9-13

执行日期:1994-09-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