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7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7-30

执行日期:1994-07-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税发[1994]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铁道部反映如多种经营就地纳税,一时难以集中资金,加快铁路建设和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根据国务院领导决定,为帮助解决铁路建设资金不足,安置铁路运输企业富余人员,实行分流,扶持铁路多种经营,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铁路部门多种经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

  其余的在“八五”期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铁道部门集中使用。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各铁路局(含所属工附业企业)铁路分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含所属工附业企业)以及所属各铁路总公司,部直属运营单位。

  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仍按照6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