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4〕第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4-07

执行日期:1994-04-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