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71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8-12

执行日期:2002-08-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业企业出口菠萝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75号),要求对出口菠萝渣有关退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菠萝渣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无论是否农业生产者自产,均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菠萝渣(商品代码230890002),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