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37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30

执行日期:2002-04-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