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第7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21

执行日期:2001-06-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