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禽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47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6-20

执行日期:2001-06-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我国目前禽产品出口的紧张状况,增强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支持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现就禽产品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禽类产品,在单证齐全、电子信息核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要优先办理退税。禽类产品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的精神。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