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53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8-09

执行日期:1999-08-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