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11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23

执行日期:1998-07-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9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