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8〕第16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3-23

执行日期:1998-03-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4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0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