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8〕第11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2-20

执行日期:1998-02-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3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新疆棉顶替进口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出口退税管理,切实落实好“出疆棉”退税政策,防止发生骗税,根据有关地区的要求,现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出口企业从非列名供货企业购进棉花加工出口的产品,不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附件:

  “出疆棉”供货企业名单

  一、中华棉花总公司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西安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上海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天津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乌鲁木齐棉麻二级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大河沿棉麻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企业集团公司南疆分公司库尔勒棉麻站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