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7〕第65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2-03

执行日期:1997-12-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2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