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7〕第59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0-07

执行日期:1997-10-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71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