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第53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9-26

执行日期:1997-09-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69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