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准予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7〕第48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8-29

执行日期:1997-08-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68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盐业专营公司出口盐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161号)收悉。关于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予以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问题,考虑到盐属国家专营产品,其生产、批发、销售实行统一管理、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同意对盐业专营公司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盐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