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第37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6-20

执行日期:1997-06-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64项。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