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第31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5-22

执行日期:1997-05-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60项。

  你局《关于外贸公司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257号)收悉。关于你局反映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