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7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15

执行日期:1994-03-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第一条第150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