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2〕第27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2-12-30

执行日期:1992-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3-12-02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45号)第五条,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今年3月和5月,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860号文件,对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贵重产品可否退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国家税务局、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制定的国税发〔1992〕079号文件下发之前,由经贸部批准指定经营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企业,如在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经报关出口了其指定经营高税率、贵重产品的,经核实后,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二、从1992年1月1日起,列入本通知附表的企业出口指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可按规定给予退税。

  三、鉴于“乳胶制品”的退税率已由24.68%下调为10%,从1992年7月1日起,高税率、贵重产品中的“橡胶制品”仅指“其他橡胶制品”。

  附件: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企业名单

  产品名称:橡胶制品

  准予退税的企业名称:

  1.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2.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

  3.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