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5〕第7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8-23

执行日期:1995-08-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海关总署、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