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外汇核销方式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67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0-18

执行日期:1999-10-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出口退税审核中认可“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办法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了解,“以收抵支”收汇核销方式是沿海地区一些外汇管理部门为节约外汇资金、简化手续,对经其批准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只对加工出口成品与进口料件差额外汇进行核销的一种方式。考虑到上述情况,我局同意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凭注有“差额核销”字样的“以收抵支”收汇核销单等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