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66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8-23

执行日期:2001-08-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集团公司”要求明确对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同意对“集团公司”已退还给下属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