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2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3-07

执行日期:2001-03-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