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67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8-30

执行日期:2000-08-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