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61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8-10

执行日期:2000-08-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线路维护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流[2000]0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四条有关“代维修通信线路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代维修单位从电信单位取得的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