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94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2-30

执行日期:1999-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9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