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9〕第21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2-11

执行日期:1999-02-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相应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