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44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7-28

执行日期:1998-07-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