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影公司发行影片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第31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5-27

执行日期:1998-05-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中影公司发行影片纳税的函》([97]广发影字861号)称,中国电影公司发行影片由销售拷贝改为分账发行后,要求由过去缴纳增值税改为缴纳营业税。经研究决定,同意对中国电影公司以分账形式发行的影片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再征收增值税。请你局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电影公司发行方式具体确定征收营业税问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