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1998〕第18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1-07

执行日期:1998-01-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