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6〕第679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11-21

执行日期:1996-11-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3-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