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60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30

执行日期:1996-08-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