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第68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02

执行日期:1996-08-0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