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607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11-12

执行日期:1994-11-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