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第55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8-01

执行日期:1994-08-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