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公司出租“××”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4〕第1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5-16

执行日期:1994-05-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4]37号文《关于××××公司出租“××”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出租“××”号油轮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