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32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24

执行日期:1994-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